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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动真碰硬 零容

2021年,济宁市生态环境系统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694件,数量居全省第2位,罚款10167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8件,限产停产案件12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0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件,配套措施总案件数居全省第3位。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邹城市李某进、李某虎等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2021年4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根据某镇政府提供线索,对该镇一废弃养殖场院落内倾倒的大量不明固体废物进行核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李某进伙同他人从浙江和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境内倾倒。2020年9月,李某进将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虎旧厂房内(李某进后因危险废物倾倒被临沂市羁押)。2021年3月,李某虎伙同孔某等将上述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案发地。




经检测,现场残留废液pH值<2,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的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清除污染,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应急资金,对涉案10余吨危险废物和受污染的800余吨土壤妥善处置。2021年4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依法移送至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查清了以李某进、李某虎为首的在省内多地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案例二


金乡县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涉嫌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污案



2021年4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金乡县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利用罐车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产污车间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却处于停运状态,污水在线监测设施未运行。该企业于2021年1月自行上报污水处理站停止排水,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V6.0系统上标记“停产”,存在虚假标记排污数据的行为。



发现线索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立即联合金乡县公安局组成调查组。调查发现,该企业在系统标记“停产”期间,提取车间仍有间歇性生产,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污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暂存。2021年1月16日至4月17日期间,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韩某指使环保主管周某迎负责污水外运事项,周某迎安排污水处理站工人多次从事故应急池内抽取污水,并利用杨某欣、李某芳等人联系的罐车外运偷排。通过询问和查看周某迎手写记录,企业生产废水交由无资质的个人非法处置,累计罐车拉运160余次、5000余立方。其中杨某欣拉运约3200立方废水,倒入金乡县食品园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雨水管网内,其他废水分别由李某芳等人利用罐车外运至菏泽、滕州等地。同时,企业将污水在线监测设施虚假标记为停产状态,造成污水在线监测设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参数有效性审核失效,逃避了污水自动在线设施监控。金乡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事故应急池中剩余的生产废水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COD为56005mg/L、氨氮为1879mg/L,分别超过排入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111倍、5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及时将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至金乡县公安局,并启动了该企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4 月,金乡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等3人刑事拘留。







案例三


梁山县某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0年1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对一起焚烧危险废物工业电路板行为连夜进行查处。经查,梁山县某资源有限公司从其他省份违法收购废电路板后,趁夜间用天然气熔炼炉焚烧,提炼铜锭等贵金属,焚烧炉渣外卖。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现场堆存有30余吨废旧电路板和10余吨炼制完成的铜锭。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5-49)。该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其行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涉案6人已移交法院起诉。







案例四


嘉祥县某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1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站进行卸油作业时油气回收装置无相应运行记录。调取其卸油时段录像,执法人员发现该加油站在2021年6月6日凌晨2时28分至3时10分进行卸油作业时未连接油气回收管道。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对该加油站处以8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


汶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通过网上巡查时发现,汶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量自2021年以来长期显示为0。执法人员锁定线索后立即奔赴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2021年以来正常生产,但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不明。针对这一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查阅企业生产台账,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污水排放去向;另一路查阅第三方公司运维记录,调取厂区及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录像,检查企业污水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通过细致摸排分析,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气浮机、污泥压滤机等治污设施长期未运行,生产废水经简易沉淀后经厂区污水管道直接流入城市污水管网。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供稿:市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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